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或协议,就是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吗?家人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关键词】
合同解除 财产混同 财产分割证明或协议 实质一人公司 连带责任
【要点提示】
家庭成员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登记时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或协议非强制要求,不能以未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或协议就当然认为(成年)家人(非夫妻)之间的财产存在混同,无法就此认定登记股东的全部股权来源于同一财产权,系实质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文化公司(反诉被告/被上诉人)
被告一:某传媒公司(反诉原告/上诉人)
被告二:李某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传媒公司(甲方,聘用方)与文化公司(乙方)签订《服务合同》,传媒公司委托文化公司及文化公司造型师蒋某为传媒公司承制及摄制的电视剧提供造型师全部服务。
2020年11月14日,文化公司进驻涉诉剧组。2020年11月18日,传媒公司将蒋某移出总工作群。2020年11月19日,双方在盘点文化公司采购的物品时产生纠纷,传媒公司报警。2020年11月24日,文化公司离开涉诉剧组。后涉诉电视剧开机,2021年2月完成拍摄。经生效判决确认,双方已于2020年11月19日合意解除服务合同。
传媒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别为杨某、李某。二人系母女关系,李某占股百分之九十,杨某占股百分之十。文化公司认为传媒公司虽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实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文化公司诉请:判令李某对传媒公司应支付的服务费等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
【一审】
驳回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
一、原告诉请付款被告反诉解除合同,案涉合同是因违约被单方通知解除还是双方合意解除? ——某文化公司与某传媒公司、李某服务合同纠纷案法律解析
(详见前文解析,点击标题可阅读...)
二、造型师在开机前被剧组强制清退,服务费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应否给付滞纳金? ——某文化公司与某传媒公司、李某服务合同纠纷案法律解析
(详见前文解析,点击标题可阅读...)
三、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或协议,就是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吗?李某作为传媒公司股东对该公司的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查后认为:关于文化公司要求李某承担连带责任一节,因传媒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别为李某、杨某,李某与杨某虽系母女关系,但二人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文化公司主张传媒公司实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二人的财产为家庭共同财产,杨某系挂名,从未参与经营,但就其主张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李某与杨某共同居住生活且财产存在混同,亦无证据证明杨某从未参与经营,文化公司主张所依据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已经于2006年废止,家庭成员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登记时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或协议已非强制要求,不能以未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或协议就当然认为李某与杨某的财产存在混同,无法就此认定传媒公司的全部股权来源于同一财产权,系实质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文化公司要求李某对传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涉案法条】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失效)
第二十三条 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现行有效)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现行有效)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伸阅读】
更多“影视”、“投资”、“合同纠纷”相关文章(点击标题可阅读全文):
1.投资联合摄制影视约定固定收益合同是否有效,性质是借贷还是投资合作?
2.影视筹拍阶段中途终止合作,法院如何确定提供制片人相关服务一方的应得报酬金额?
3.违反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原则收益为固定回报的联合投资拍摄合同名为联营,实为借贷!
4.财富风险|郑爽签“阴阳合同”涉嫌逃税再引明星税务风波,个人工作室是否已成“避税”惯用套路?
5.以投资房产作为购房目的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与国家及政府坚持的房屋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政策相违背,法院不支持,判决继续履行!
6.就居间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由负有履行义务居间人承担举证责任 介绍工程承包索要居间服务费7230万,发生纠纷法院如何裁判?(03)
版权公告
东卫•张涛律师团队原创文章;如需转载原创字样文章请联系本文作者并注明出处;本公众号原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且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买房、卖房、继承、析产、分割、确权、陪购、陪售,代理谈判、签约、争议解决。
敬请关注:易居房产律师网
http://www.maxfcls.com/ (PC端)
http://www.maxfcls.com/wap/ (移动端)
易居房产律师团法律咨询热线
13911056513(张涛律师)
18501380726(团队助理)
团队微信号:zhanglvteam
Email:18501380726@139.com
张涛律师订阅号
张涛律师助理团队
点击下方文章标题,可阅读更多文章
更多原创文章,在本订阅号“查看历史”
☞离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权分割,法院可依审计报告的股权价值确定折价款!
☞婚前宅院婚后拆迁,所得安置房离婚如何分割,面积价差怎样给付?
☞口头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已支付的100万元属购房款,应全额返还!